文字解读:《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4年1月,省政府出台《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明确“省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工作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为落实相关要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结合近年来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以及处非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主要内容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行为五个部分,对具有裁量空间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细化量化。

(一)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在处置非法集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过程中可以实施的29项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决定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等予以规范,逐项细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并统一了不同裁量阶次的罚款幅度标准。

(二)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2个大项、15个子项的许可事项,明确了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

(三)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包括在处置非法集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过程中可以实施的6项行政强制,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具体程序等。

(四)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包括在处置非法集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过程中可以实施的3项行政检查,明确了检查类别、内容、方式和程序等。

(五)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其他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包括1项其他行政权力(典当行年审),明确了办理条件、所需材料和办理程序。

四、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