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川办函〔2014〕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8部委联合制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3〕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本次清理规范的范围为在四川省内设立,公司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但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是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市(州)内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清理规范工作。同时,要以本次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构建长效机制,明确具体管理部门,制订具体措施,强化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

  三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和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督导和指导,确保全省清理规范工作按要求完成。清理规范过程中遇到重大风险事件和情况,要及时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报告。

  请各市(州)于2014年8月底前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并于2014年9月1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及《四川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汇总表》(见附件)报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联系人:冯姝,电话:028—86604280,传真:028—86605154)。

  附件:四川省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清理规范汇总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附件:川办函10号.doc
川办函10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