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方金融政策措施,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全省推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推动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加强金融对外合作交流。

(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地方金融业规范发展,组建、培育、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境外金融机构,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负责省信用联社和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业务指导工作。

(四)统筹推进全省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企业发行各种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等工作(境外融资除外),推进多渠道直接融资。参与指导各类投资基金规范发展。

(五)统筹全省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动全省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建设,组织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六)配合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川机构做好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共享地方金融监管指标数据和金融业务发展情况,为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协调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参与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工作。推动地方金融统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研究拟订政府重大项目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产品,扩大服务范围,延伸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效率。

(八)依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

(九)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金融中介服务业发展,参与拟订促进与金融业密切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加强对相关金融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十)维护地方金融秩序。推进全省地方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十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配合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方案。

(十二)统筹对全省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进省市协同联动机制建设,参与、指导全省金融人才资源培育和队伍建设工作。推进全省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十三)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并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制度、规定、标准;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督办、外事、培训、宣传、信访和史志编纂工作

联系电话:86606019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组织起草全省金融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发展规划和金融政策负责依法行政综合工作,指导本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加强地方金融统计工作。组织开展重要课题研究。统筹举办金融博览会和金融论坛,参与编制金融指数。

联系电话:86606911

(三)地方金融稳定处。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和金融风险处置联动工作机制。

联系电话:86605803

(四)地方资本市场处。

负责全省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上市改制、上市培育和上市协调工作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并购重组和再融资。

联系电话:86606925

(五)地方金融监管一处(银行业协调服务处)。

负责全省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研究分析地方金融形势、金融运行情况。配合推动普惠金融和农村金融发展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86606260

(六)地方金融监管二处(保险业协调服务处)。

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的监管。拟订全省地方保险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地方保险公司的组建、管理和业务指导推进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

联系电话:86606250

(七)地方金融监管三处。

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拟订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强化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

联系电话:86606381

(八)地方金融监管四处。

负责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监管。拟订全省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规划,推动地方金融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服务实体经济和区域经济。

联系电话:86606730

(九)机关党委(人事处)。

负责机关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内部审计、离退休人员、金融人才培育和队伍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