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金处罚〔2025〕1号 |
执法依据 |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 |
案件名称 |
四川龙洋华盛典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典当业务余额超过规定的资产比例上限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四川龙洋华盛典当有限公司,91510724337789668U |
处罚事由 |
四川龙洋华盛典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典当业务余额超过规定的资产比例上限。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
处罚结果 |
罚款6万元(陆万元整)人民币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