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一、概述


2018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做好2018年度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用好考核“指挥棒”。我局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形成由主要领导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综合协调、有关处室按要求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制定配套的考核监督体系,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不到位的,实行考核评价“一票否决”;对落实不到位、工作打折扣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是推进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根据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有关规定,修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办法,结合公文拟制,在公文签发单上明确公开属性,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切实完善政府信息的登记、审核、发布制度,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队伍建设。对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培训指导,认真学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推动全局各项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四是严格落实重要地方金融政策法规的解读回应,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要求分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处室牵头,主动回应重大舆论关切。


(二)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


一是推进重要事项及时公开。主动公开“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大服务举措;广泛宣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社会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布有关情况,确保政府信息工作传达快速、准确。


二是推进地方金融有关政策信息公开。2018年,我局网站共发布有关地方金融政策及其解读17条,通过“在线访谈”、专题政策解读等形式,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宣传形式。


(三)公开制度建设、工作组织等情况


一是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工作部署,不断完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公开审批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从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开展考评,进一步提升全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是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形成局长组织领导、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协作的公开工作机制;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列为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加强专兼职干部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


(四)公开渠道建设和利用情况


一是加快机构改革后我局网站的规范化建设进程,优化版面设计,编制整合信息公开,提升网站的在线咨询和互动功能,2018年对局官网进行了大幅度改版,就群众关切问题的版块作了充实丰富,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题栏目,增强信息公开可读性和实用性。二是充分发挥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做到专人维护、更新及时。充分运用新闻、网络报等主流媒体,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


2018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654条。其中:机构职能信息12条,政策、规范性文件信息3条,计划总结信息2条,工作动态信息1460条,其他信息175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


公开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责、领导简介和活动、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市(州)机构动态、数据发布等方面内容。


(三)信息公开的形式


局官网。我局网站专门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四)政策解读工作情况


2018年,我局共制定印发2份规范性文件并开展配套政策解读14次,均通过局官网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开发布。


(五)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完善建立了局长信箱,2018年,共办理咨询信件12件,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2018年度共计收到3起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均全部按时间办结。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8年我局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存在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细则和政策把握还不够全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二是网站部分栏目信息公开的内容还不够丰富,表现形式较为单一。


(二)具体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提高全局专兼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二是丰富信息公开内容。加强网站建设管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进一步突出公开重点,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强化监督保障。建立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公开工作,切实保障社会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