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处罚〔2024〕4号
凉山州西昌弘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公司违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制度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长期未按要求报送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你公司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后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括“融资担保”业务,营业场所等不得使用与融资担保有关的标识,不得继续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同时,依法依规做好债权债务、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等工作。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之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